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7-31 17:17
来源:平台管理
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6年7月31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不是市八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八届人大七次会议:
(一) 市政府副市长;
(二) 市政协副主席;
(三) 清远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四) 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五) 市直副厅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 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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