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1-21 17:14
来源:平台管理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6年1月21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不是市八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
(一)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党组成员;
(三)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及驻京办主要负责人;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1名;
(五)清远军分区司令员;
(六)大会副秘书长;
(七)县(市、区)党委书记,县(市、区)长,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八)曾担任市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正厅级离退休干部;
(九)出席政协清远市委员会八届五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十)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一)市委工作部门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如遇特殊情况,列席和邀请列席人员范围需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