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意见的公告
2025年6月30日召开的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
邮寄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8号市机关办公大楼1号楼4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1518
电子邮箱:qysrdfgw@126.com
电话及传真:0763-3363908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英德红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提升英德红茶品质,加强英德红茶品牌保护,传承英德红茶文化,推动英德红茶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术语释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茶树种植与茶叶加工、品牌建设、产业扶持、文化传承、科技创新等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英德红茶,是指以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经国家和省级审定的适制英德红茶的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采用英德红茶加工工艺在英德市辖区内制成的符合英德红茶标准的红茶。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体系,统筹推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
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英德红茶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英德红茶生产布局,促进适区适种、适区适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英德红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辖区内英德红茶产业发展和品牌保护等工作。
英德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与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相关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英德红茶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和英德红茶专用标识管理等工作;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做好英德红茶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英德红茶产品质量管理、品牌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公安、教育、供销合作等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英德红茶行业社会组织作用发挥】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培育发展英德红茶行业社会组织,指导行业社会组织发挥联接政府与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枢纽作用。
英德红茶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组织开展茶行业人才与技术培训,协助管理监督茶行业内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与使用,协同开展相关宣传推广等工作,推动英德红茶产业发展。
第六条【标准化建设】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英德红茶标准化建设,完善英德红茶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定期发布英德红茶实物参考样品,指导和监督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鼓励英德市茶行业社会组织、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章 种植与加工
第七条【茶园建设】 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模式,建立适制英德红茶的茶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稳定茶树种植面积,延续优良品种,提高茶园的生产能力和茶叶品质,推动适制英德红茶种植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支持茶园提质改造,推进标准化、数字化、智慧化茶园建设,鼓励建设出口茶叶原料种植基地。
鼓励和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使用先进适用的茶叶机械,推广茶园机采、机剪、机耕、水肥一体化等技术,逐步提高茶园管理的机械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生态茶园创建】 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主推技术种植茶树、管理茶园,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绿色种养循环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进生态茶园建设。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按照绿色、有机要求和生态茶园建设相关规定建设管理茶园。
第九条【茶叶加工要求】 加工英德红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产品应当具有英德红茶的品质特征。禁止使用不符合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茶叶原料,禁止在茶叶初加工和精加工环节使用添加剂等外源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茶叶加工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英德红茶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来源、流向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不得采购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原料;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
第十条【制茶设备技术升级】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德红茶加工的指导和服务,推进茶叶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进行数字化技术转型升级、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打造数智化工厂,开展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
第三章 品牌建设与营销推广
第十一条【品牌建设】 英德红茶实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防伪专用标识等多元化的品牌保护机制。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英德红茶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培育、推广、保护、利用机制,提升英德红茶品牌价值,增强品牌市场竞争力。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英德红茶地方标准制定包括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的外在形态、包装标识等内容的管理规范,并加快推广应用。
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是指英德市相关机构所注册和管理,由符合条件的不同茶叶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体现英德市的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及农业生产技术等特色的红茶品牌,主要包括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二条【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使用】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和完善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授权管理规范。
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执行授权管理规范,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定期评估授权对象的品牌使用情况,并对授权对象进行动态调整。
鼓励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标准的红茶产品申请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依托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十三条【防伪专用标识的应用】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实施防伪专用标识制度,推动防伪管理与可追溯管理的融合。
经授权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防伪管理,建立和完善英德红茶交易和防伪专用标识使用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英德红茶防伪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防伪专用标识。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防伪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防伪专用标识。
禁止伪造、销售伪造的英德红茶防伪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防伪专用标识提供帮助。
英德红茶防伪专用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英德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不符合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
(三)在非英德红茶产品上使用与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
(四)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五)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产品。
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保护公告的英德红茶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证明商标专用权保护】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未经该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英德红茶证明商标。
英德红茶证明商标持有者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对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接受授权人的检验监督,保证英德红茶的特定品质。
单位或者个人承接与英德红茶相关的注册商标标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知名茶叶企业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制业务时应当审查委托方的权利证明文件或者授权文件。
第十六条【产品宣传推广】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地方特色茶事活动,加强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宣传。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途径依法依规推广销售英德红茶,发展跨境电商,培育网络营销等销售形式。
第十七条【交易推广场所以及其配套建设】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支持茶叶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完善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引导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拓展销售渠道。
第十八条【国内外市场开拓】 鼓励在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英德红茶。
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到产地以外建立英德红茶推广中心和销售网点。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符合国际市场标准的茶叶产品,充分利用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互保机制,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英德红茶出口,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 产业扶持与统筹发展
第十九条【资金支持】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英德红茶数字化建设、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绿色生态茶园建设、科技研发、品牌建设、经营主体培育、市场推广等。
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推动英德红茶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英德红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转型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做好茶产业灾害保险服务,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参加茶产业灾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用地保障】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统筹保障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茶叶加工厂、茶叶交易展示场所、仓储物流、茶文旅融合等场所的合理建设用地和林地需求。在茶园内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的生产设施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符合设施农用地申请条件的,按照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科技支撑】 鼓励英德红茶的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加强茶树优良品种选育、茶叶精深加工技术、茶园管理和茶叶加工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
鼓励开发窨制茶、紧压茶、调配茶等再加工茶产品,以及加工食品、饮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等茶叶衍生品,延伸英德红茶产业链,提高茶叶附加值。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养】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加强英德红茶种植、加工、营销和茶文化等实用人才培养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
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竞赛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壮大茶叶技术推广力量,加快茶叶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推广,提高英德红茶的技术水平以及对英德红茶产业的服务能力。
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英德红茶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开展茶叶种植、加工等环节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产业整合与壮大】 支持茶园经营权依法集中流转,引导和支持从事种植、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与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户合作,推动英德红茶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
鼓励培育壮大英德红茶产业龙头企业,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企业,联合农户、专业合作社等,成立茶产业联合体。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建设与发展英德红茶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集群。
鼓励英德红茶产业相关的专业合作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六条【茶文旅融合发展】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英德红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历史文化、农事研学、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建设茶博园、茶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培育茶文旅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打造美丽茶乡,提升红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文化传承
第二十七条【茶树种质资源的调查与保护】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英德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有计划地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存、鉴定、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建立种质资源档案。
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英德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示范、推广、监督工作。
英德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对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茶树开展调查,登记建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破坏古茶树以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法建立英德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茶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与传承】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英德红茶文化资源,对古茶道、古茶亭、古茶坊等历史遗存和制茶、泡茶技艺等茶文化资源进行调查、保护与传承,编制英德红茶文化保护名录,开发推广茶文化旅游,加强茶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英德红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记录、建档、推荐、认定等工作。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英德红茶传统制作技艺以及其传承人给予保护,对传承人给予支持。
鼓励英德红茶制茶工匠、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工作室、茶叶传习(培训)中心等,开展授徒、教学、传播、交流等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九条【茶文化的弘扬发展】 鼓励成立各类英德红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建设茶文化场所,开展茶事、茶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英德红茶文化,推进茶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报与英德红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英德红茶文化品位的茶诗、茶歌、影视剧、短视频等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发展英德红茶文化创意产业。
支持企业挖掘英德红茶传统文化内涵,鼓励英德红茶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优秀企业文化的展示和传播,创建特色鲜明的英德红茶企业文化体系。
第三十条【茶文化普及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开展英德红茶文化的展示、展览、培训等活动。
鼓励中、小学校将英德红茶文化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英德红茶知识和茶文化的宣传推广,扩大英德红茶的国内国际影响力。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栽培、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茶园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茶叶质量安全。
茶园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录茶园使用农药、肥料的相关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篡改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数字化建设与可追溯管理】 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部门,加强英德红茶数字化建设,推动种植、采摘、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全流程数字化、可追溯管理。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三条【产品的认证与评定】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申请湾区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产品质量认证,并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茶叶质量安全水平。
茶行业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组织开展有关团体标准制定、英德红茶产品评定、技术成果评价、产品真伪鉴定、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诚信经营要求】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不得未经授权或者违反管理规范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用品牌。
英德红茶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使用与英德红茶区域公用品牌或者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相同、近似或者其他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包装销售非英德红茶,或者在非英德红茶的茶叶包装、装潢、宣传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茶叶误认为英德红茶。
第三十五条【质量监测】 市、英德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英德红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英德红茶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发布茶叶质量安全监测信息。茶叶的检测由具备茶叶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三十六条【执法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英德红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英德红茶等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维护英德红茶经营秩序和品牌声誉。
第三十七条【违反防伪专用标识保护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包装销售英德红茶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防伪专用标识,或者网络销售英德红茶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防伪专用标识,或者转让、赠与、出借或者借用防伪专用标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伪造、销售伪造的英德红茶防伪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防伪专用标识提供帮助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伪造的防伪专用标识以及所使用的工具,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保护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