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文化根脉 构建人才体系 清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筑牢法治屏障
守护文化根脉 构建人才体系 清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筑牢法治屏障
本网讯 一座城市的魅力在于历史和文化的沉淀。去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导作用,通过制定《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夯实各级职责,健全保护措施,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明确差异化措施
精准保护各级各类型非遗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也是文化的根基。《条例》作为清远首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彰显了市人大常委会以法治手段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坚定决心。其中,分级分类保护机制是《条例》的核心亮点之一。
“具体而言,这一机制充分考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与独特性,依据项目的级别、类别、存续状态以及传承特点等多个维度,为其量身定制了精准化、差异化的保护方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规定,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需要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
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已丧失代表性传承人或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的非遗项目,应当通过收集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按照规范建立档案库,实施影像记录和记忆性保护;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遗项目,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优先拨付经费,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商品属性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及传统医药等非遗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现状和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实施生产性保护;对具有本地特色的非遗项目,实施特色保护;对非遗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推动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及其保护扶持机制。
据介绍,我市已初步建立了一批非遗保护平台,包括5个省级非遗传承基地、1家市级非遗展馆,以及2家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家工作室(沙河鸟笼工艺工作室、唐氏根书工作室)和11家非遗类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为非遗保护和传承提供了坚实基础。此外,还建立了市级非遗工作站16家和省级瑶族文化(连南)生态保护实验区1个,积极推动传统技艺等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推动非遗保护与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构建非遗人才培养体系
提升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关键在人。《条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增加通过学校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的措施,以及对于代表性传承人、后继人才及相关从业者的研修、研习和培训,构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相关人群的综合能力,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条例》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活动;鼓励、引导有关中学、小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融入校本特色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符合政策条件的通过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措施,支持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和培训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课程标准开发以及专项职业能力开发,支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后继人才、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从业者参加研修、研习和培训。
近年来,我市大力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发挥专业优势、师资和教学资源优势,通过选修课、第二课堂等形式,创新开展“非遗大师进校园、进课堂”活动,高质量培训非遗传承“文化技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文联开展清远市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设立乡村工匠传统工艺、民间美术2个专业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深入发动、指导各相关非物质文化领域人员申报各层级及系列乡村工匠职称,助力民间手艺人职业发展。目前,我市共51人获得乡村工匠传统工艺、民间美术、民间建筑、民间音乐等职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夯实人才基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人社部门将落实《条例》要求,加快培育具有工匠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非遗传承“文化技工”,打造清远非遗“文化技工”品牌,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培育。
(许甜 邱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