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9日庆元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庆元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陈伟军同志任庆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