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蔡黎明任免职务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任命:
蔡黎明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蔡黎明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抄送:县政府、县政协、县检察院、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章来源:庆元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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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关于蔡黎明任免职务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任命:
蔡黎明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蔡黎明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抄送:县政府、县政协、县检察院、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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