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30日庆元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叶飞、叶武、练全安、姚德炉提出的辞职请求,庆元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叶飞、叶武、练全安、姚德炉辞去他们担任的庆元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