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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时间:2008-12-27 16:15:47 | 浏览:1215次 ]

  

2003616日庆元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1226日庆元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促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政治文明,努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保持公正廉洁,严守国家秘密,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在中共庆元县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庆元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钻研宪法和法律知识及人大工作业务,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以民为本的履职观念,加强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积极参加县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和问题,督促“一府两院”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认真阅读提起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材料,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必须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对议题的主张和态度。严格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查等活动。在上述活动中,要遵循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常委会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处理。视察、检查、调查时,必须轻车简从,注意节俭。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如遇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与常委会的工作时间相冲突,应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或参加活动,应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并经批准。

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并经批准。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并接受监督。一年内,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当向主任会议做出书面说明;未经批准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的职务。对违反本守则,常委会主任会议应采取措施,督促其检查并改正。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200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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